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死刑之外二三事

要不要死刑,其實最後我關心的也不是正不正義的問題。倒是國家和人的關係,在這個話題下還滿值得被探討的,因為這同時也反映了國家和人之間的關係在不同的文化和意識型態下,會有不一樣的發展理路。

福利國家應該是會比較排斥死刑的。在這種左傾的背景下,國家機器是人民交付權力和資源的主要機構,人民從小被國家照護到大,稅收重,而國家機器的權力也較多。對於福利國家或其人民而言,死刑就變成國家機器逃避的藉口,所有的人民交付高額的稅給國家機器運用,卻仍有人犯罪,那麼一定是某個環節或結構出了問題,否則人如何從幼時無知轉為江洋大盜?

台灣不是福利國,但從這個立場出發,或許我們可以去規納重罪者的出身背景,進一步理解他們和社會規制背道而馳的原因。比如說是不是教育上的資源不均,有特定族群永遠被忽略?或是普羅塔利亞在職場上永遠是弱勢,惡劣的工作時數導致和家庭中親子關係的疏離,進而產生更多教育或其他問題。這個結構如何形成,才是死刑之餘更重要的議題你可以說有道德上的怪物就是以殺人犯罪為樂,這並不難想像,世上也的確有這種人。不過更多罪犯或許是國家機器失能下的產物,他們背後的問題也很值得關注,除了殺,把這些結構性的因素消除,也不失為正義的另一種面向。

而以資本主義為導向的國家,對死刑的質疑不一定是來自國家機器的職能失衡,以西方主流的文明而言,反對死刑有時是來自於宗教上的緣由,或是法哲學上的依據。自由派的主張通常在於死刑逸脫了公民交付國家機器行使社會契約的權力範疇之外,每個人不分身份都是過渡權力予國家的個體,那麼個體是否能被自己所過渡的權力集合奪去生命,便是又更值得參考的議題。

台灣對於死刑的存廢,也恐怕不是喊殺或不殺這麼簡單。跳脫開殺或不殺的爭議,台灣人要思考的問題或許是我們和國家機器的關係究竟為何?我國是亞太地區最民主自由的國家之一,不過所謂的民主和自由,均為西方傳入的思潮;換句話說,對於「人」和「社會」的定義,在法律面上是完全承襲西學;但在思想上承繼的,卻是中國文化裡頭的骨架。在這樣表裡不一定依循同一個邏輯的怪異體系內,自然對於死刑的存廢產生許多光怪陸離行動和言論。高舉死刑等同正義或是死刑非廢不可的大旗,都是言論自由的範疇,無人可以干涉;不過這些論述或主張,基本上也都不脫義和團式的行動模式,沒有任何更具深度的討論,只有大聲喊殺或喊放,這沒有任何深層的意義,也無助於台灣人對於自身與國家機器和文化間如何相互作用,或者立於何種出發點的省思。

死刑絕對是以眼還眼的作法,但是還有很多細節我們沒有留意或思考。比如說為什麼死刑犯必須要給最後一餐?為什麼槍決前必須要注射麻醉藥?為什麼死前還要安排諮詢人員?現代社會的特性在於脫去行為上的野蠻,對待再怎麼邪惡的罪犯或敵人,都仍然有相關的法制規範,不能因為他的罪行,就將「人」這個身份上的本質徹底抹消。中國文化有一句「人人得而誅之」,但在現代社會這是不合邏輯的說法,如果真的人人得而誅之,那麼要法律何用?這個出發點或許也反映了中國文化中人和國家的從屬關係,也就是有人破壞了規範,那麼作為保護百姓良民的國家機制就應該將這個人排除在社會之外;不過,在這個邏輯下忽略的問題是:如果國家的政策是由全民經由民主程序選出的代表所建構,那麼罪犯的產生,是否也呼應了我們自身的缺失?為什麼我們所交付權力者是這樣的人?而他的社會政策有這樣重大的結構性問題?

槍決一個罪犯很容易,但找出背後的問題很難,這是我想說的。將塑造罪犯的環境和變因找出來,比起殺或不殺而言,對我來說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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